政策解读临沂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具体要求九州酷游
2023-09-24 20:04:10
9月1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媒体吹风会,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网记者从现场获悉,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二)自持比例。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新型产业用地在出让时约定的自持比例为50%。
(三)登记情况。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四)最小单元。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五)分割约定。对项目分割转让后的宗地使用权和配套设施权属进行区分。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六)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为加强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对建设单位自持部分转让,设定一定条件和转让程序: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程序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