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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游九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辛集市政府公报2022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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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游九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辛集市政府公报2022第三号

2023-09-26 19:05:12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企业单位改制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和公司股权转让,不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转让后原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市政府依法批准,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划入方可持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及划转协议,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现行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协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为解决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决遗留问题,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划拨土地上房屋已办理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降低成本,简化操作程序,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土地估价报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票据及不动产登记记事记载等为依据,不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批手续;原规划用途与现行规划用途冲突的,按原规划用途认定,容积率按房产证面积除以土地证面积核定,出让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再开发建设,如需改建、扩建、新建需按现行规划条件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房屋所在宗地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他各套房屋转让时,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进行评估,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由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核定并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收取。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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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先办理预告登记,为受让人颁发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第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报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按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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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在建建筑物转让,在不改变行政许可内容的前提下,受让人可以凭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办理转让后的行政许可手续。转让前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继续有效,可凭此证件直接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分割。确需分割转让的,在符合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二)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依法登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后,将整宗建设用地分割为两宗或两宗以上并进行转让的行为或将依法登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连房带地”转让的行为。

  (二)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十三条对于落实医养结合、科教用地兼容服务设施等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限制分割转让规定的,原则上应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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