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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广核融资租赁案件代位仲裁申请书酷游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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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广核融资租赁案件代位仲裁申请书酷游九州

2023-09-29 02:30:52

  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清洁能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联系电线********。

  被申请人一: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租赁),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F7J72。

  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实华),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清洁能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J。

  被申请人三: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节能),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中路中广核大厦北楼7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N。

  一、请求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向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支付1000万元租赁物价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截止2023年8月31日已产生违约金875.5万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向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返还履约保证金132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874,833.33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照日万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截止2023年8月31日已产生利息366,992.58元;445,166.67元自2021年8月3日起按照日万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截止2023年8月31日已产生利息168,940.75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对案涉租赁物享有使用权;或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将全部租赁物搬走,并支付相应的场地占用费和管理费(费用自租赁物裁定归被申请人所有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设备搬离之日为止,暂计300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共同承担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以申请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1、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是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中广核节能在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至今仍然持续。其中申请人持股比例 49%,被申请人三中广核节能持股比例 51%。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两名董事(包括董事长)系中广核节能委派,另外一名董事(副董事长)系申请人委派。

  2、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中广核节能、被申请人三中广核实华等存在关联关系,均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

  2018年11月6日,中广核实华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和授权,擅自与中广核租赁签订《关于液化石油气存储设备及附属设施售后回租项目之融资租赁合同》(NCL18A035)(下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广核实华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中广核租赁承租租赁物。转让案涉租赁物的行为,也未按规定经中广核实华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过评估和挂牌等合法程序,向上级单位和国资委备案,未办理铁路专用线、巨型储罐等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中广核租赁也未全额支付转让款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解除合同后也未退回履约保证金或与租金互抵,等等。

  三、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应属无效。但中广核实华被中广核操控而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江西实华不得不依法提起代位仲裁。

  双方实际上并未转让案涉融资租赁物,也没有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

  案涉租赁物主要为铁路专用线和巨型球罐,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之规定,铁路专用线和巨型球罐属于固定资产之构筑物,故该租赁物属于不动产;铁路专用线和巨型球罐也无法移装,否则会失去其应有使用功能及资产价值,因此不属于动产;该不动产无法像动产一样可以脱离土地单独进行买卖。

关于中广核融资租赁案件代位仲裁申请书酷游九州(图1)

  上图为直径22.6米、容积为6000立方米的超大型液化气球罐,与地下大型构筑物紧密相连,无法移装,拆卸即失去使用功能和资产价值,显然是不动产而非动产。

  (1)中广核实华与被申请人一双方没有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广核实华转让公司重大资产也并未依法依规经过股东会批准、未经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备案、未经评估和审计机构评估及审计、未经公开招拍挂形式,严重的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双方没有买卖的意思表示,每年租金就高达5000万元的资产也不可能按照5000万元转让,不符合市场行情和商业规则,所以被申请人明知不是转让资产才未要求中广核实华按照规定经过上述程序。

  (2)被申请人一没有支付相应对价。根据合同附件《融资租赁物清单》显示租赁物净值为60,810,540.45元,而双方约定的案涉融资租赁物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且被申请人一仅支付了4000万元名义上的“转让款”。由于双方不是买卖,所以被申请人一没有按照买卖支付相应对价。

  (3)被申请人一没有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案涉租赁物绝大部分属于不动产,脱离土地无法进行转让,且不动产转让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申请人一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从始至终未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不具有出租权,因此案涉融资租赁物没有进行转让,不存在回租。

  但是,由于中广核下属三家关联公司合谋串通伪造仲裁协议,撇开案涉合同的保证人和中广核实华的第二大股东江西实华,进行虚假仲裁,仲裁员未依法审理案涉合同性质和效力,也未审理少付的1000万元“转让款”及违约金,未审理132万元履约保证金,导致仲裁裁决出现严重错误。由于中广核实华的管理人员全部是中广核节能委派,这些管理人员拒绝江西实华要求中广核实华提出执行异议和不予执行裁决书申请及追偿相关债权,而江西实华提出异议因不是当事人或没有利益关系被法院驳回,江西实华公司不得不将错就错,按照中广核伪造的仲裁协议约定进行代位仲裁,追偿中广核租赁欠付的履约保证金和转让款及违约金。

关于中广核融资租赁案件代位仲裁申请书酷游九州(图2)

  上图左边是2万方成品油储罐,中间是铁路专用线万方液化石油气储罐。这两个储备库,地下通过消防管网、防雷防静电设施连接,地上通过铁路专用线和栈桥及供电系统连为一体,无法分割。

  四、如果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依照约定,被申请人一应支付剩余价款1000万元及每年的违约金182.5万元给中广核实华。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2.5条约定:乙方(本案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下同)同意向甲方(本案被申请人一中广核租赁,下同)转让租赁物,甲方同意受让并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价款为人民币5000万元。但实际上被申请人一仅在2018年11月14日支付了4000万元,还差1000万元未支付而应当立即支付。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21.1.1条约定:“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赁物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当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一中广核租赁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即从2018年11月15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偿还之日止。

  五、被申请人一应立即向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返还履约保证金132万元及利息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6.1条:“本协议签署后,由中广核实华在向中广核租赁申请支付每笔租赁物价款前,按比例向中广核租赁支付履约保证金,总计人民币1650000元整,作为中广核实华及时、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中广核实华于2018年11月13日按比例(165万元/5000万元=3.3%)向被申请人一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32万元(4000万元*3.3%)。由于被申请人一至今未将该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也未返还履约保证金和相应利息。现要求被申请人一返还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履约保证金132万元及利息(其中874833.33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照日万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返还之日止;445166.67元自2021年8月3日起,按照日万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六、案涉租赁物的使用权应归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享有,否则被申请人一应当立即搬走并支付相应费用。

  案涉合同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案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和转移,依旧为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所有,因此该租赁物的使用权也理应由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享有。仲裁院应当支持申请人的主张,裁定案涉“租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均应当归中广核实华所有,尽快利用案涉“租赁物”产生经济效益,不能让该年租金高达5000万元的优良资产长期闲置,造成各方当事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无端浪费。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案涉租赁物系被申请人二中广核实华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一中广核租赁承租租赁物,该租赁物已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归被申请人一所有。因此被申请人一应立即将租赁物搬离,但其一直未将租赁物搬离,由此产生的场地占用费和管理费应当由被申请人一承担,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

  另外,即便仲裁院仍然认定案涉租赁物产权归中广核租赁所有,中广核租赁也应当让中广核实华继续使用或租赁给第三方,以盘活该优良资产,不能让国有资产白白流失,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1.10条约定:“其他应付款项”指违约金、终止损失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律师费。该合同条款虽仅约定单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形,但根据公平原则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一存在违约,应当承担申请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以申请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被申请人二和被申请三怠于行使权利去维护公司利益,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因此还应对申请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案涉合同之后,中广核下属三家公司合谋串通签订的《关于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广核下属三家公司也按照该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并进行了仲裁。同时根据《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第三方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仲裁条款,但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或怠于提起仲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作为占股49%的股东,多次书面要求中广核实华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追诉被申请人一,要求其向被申请人一主张支付1000万元转让款、返还132万元履约保证金及相应违约金,但均不理睬。甚至在案涉合同仲裁过程中也没有主张,严重损害中广核实华利益。

  证明目的:1、申请人、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二占股49%的股东。

  证明目的:1、合同2.5条约定约定“租赁物”价款5000万元,中广核实华只收到4000万元。证明被申请人一应支付拖欠中广核实华的1000万元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第21.1.1条约定被申请人一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物价款,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证明违约金应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3、合同第6.1条约定中广核实华在向被申请人一申请支付每笔租赁物价款前,按比例向被申请人一支付履约保证金,中广核实华于2018年11月13日按比例向被申请人一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32万元,但被申请人一至今未抵付本金,也未返还履约保证金,仲裁院应当裁定被申请人一支付。

  证据名称:《关于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仲裁裁决书》、深圳中院《执行裁定书》

  证明目的:1、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中广核下属三家公司也提交给深圳国际仲裁院并出具了《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依次画瓢。

  2、深圳中院对案涉1000万元转让款和132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等事项未进行审理的《仲裁裁决书》裁定查封、拍卖中广核实华全部资产,造成中广核实华巨大损失。

  证据名称:21个被法院判决决议不成立或撤销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安福县人民法院向其发送的《关于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的司法建议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中国企业报》报道的“一家潜力企业缘何走向衰落?法律专家:企业合规应从加强高层监管做起”,经《经济日报》、《本网》、《中国网》、《凤凰网》、《人民交通网》、《企业家日报》、《中国企业报》、《深圳热线》等央媒和地方官方网站对此进行公开报道和大量转载。

  证明目的:中广核节能滥用股东优势地位,以及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管理人员肆意越权、侵权,违法、违规操控中广核实华,导致中广核实华治理混乱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证据名称:《关于合资公司与关联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发相关问题的工作函》、《关于融资租赁相关事项的函》、《给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公开信—兼作公司被申请破产相关问题的议案材料》。

  证明目的:1、申请人催促中广核实华依法追究被申请人一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物”价款的违约责任无果后,又直接催促被申请人一支付剩余“租赁物”价款1000万元,均未理睬。证明江西实华履行了必要的催告程序。

  2、申请人江西实华公司发函给中广核实华及中广核节能等,要求启动对被申请人一中广核租赁少付1000万元“转让款”、隐瞒132万元保证金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约182.5万元/年)的诉讼。如果中广核实华(董事会、监事)仍然拒绝追偿,我公司将依法代位起诉(仲裁),相关费用将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收件人对上述函件中涉及的问题未予回复。中广核实华至今亦未提起相关诉讼或者仲裁。进一步证明江西实华有权代位仲裁。九州酷游 九州酷游ku 体育九州酷游 九州酷游ku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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