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涉外EP酷游九州C税务解析(终)
间接控股架构的优点:通过建立海外资金中心和海外运营中心,充分运用中间控股公司进行合理有效安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改善现金流状况,对未来投资的处理灵活性高
缺点: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中间企业设立存在形成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转移定价风险等(综合多方因素,我国设立中间控股企业多为香港、新加坡)
注:香港印尼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为5%;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为0。
注:新加坡印尼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为10%;中国大陆与新加坡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为0。
注:第一层公司适用新加坡国内法,新加坡国内法规定支付境外股息预提税为0;总体税负10%。
注:第一层公司适用中国香港境内法,中国香港境内法规定支付境外股息预提税为0;总体税负5%。
根据OECD协定范本释义,判断劳务项目是否关联是判断商业紧密联系性是否形成的关键,商业紧密联系性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务性常设机构的关键。判断是否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主要从合同的签订形式和项目的性质两方面考量其法律地位和人力资源是否独立于中国境内母公司。
A工程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与印尼DL公司签订执行M和N项目, 未实施该项目,A工程公司在印尼设立A工程分公司作为E、C即设计和施工部分的主体,根据工程结算量单向DL公司开具合法票据并确认应收款项。DL公司根据印尼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服务征收最终所得税,剩余部分支付给A工程分公司。承包合同中的设备采购由A工程公司在国内统一招标采购,组织发运并办理出口退税。A工程公司按照合同量单价格向DL公司开具发票,DL公司将相应货款支付给A工程公司国内账户,未扣缴最终税和预提税。
(注:3%建筑服务最终所得税。2022年印尼政府调整了建筑服务最终所得税税率,具体如下:
税率调整:根据2022年第9号政府条例(GR-9),印尼政府调降了具备相关认证和资质的建筑服务方的最终税税率。建筑服务最终所得税税率分为2%、3%、4%和6%四档。
适用条件:建筑施工服务商取得相应资质才可以适用3%的最终税税率。如果没有取得资质,则适用4%的最终税税率。
资质证书:建筑服务发展局(LPJK)签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是适用3%税率的必要条件。外国承包商如果没有LPJK证书,只能按照4%缴纳最终税。
实际应用:例如,一家中国建筑公司在印尼承接建筑项目,如果符合大型建筑企业资格,则需缴纳2.65%的最终税。)
印尼税务机关认为,以A工程公司M和N项目合同中对应P部分的合同收入,属于EPC合同项下的设备采购为由,要求A工程公司就离岸的设备采购收入向印尼缴纳“建筑服务最终所得税”
A工程公司申辩理由如下:按照国际规则和中国印尼税收协定,相关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设备采购部分完全由A工程公司在中国境内完成,与其印尼分公司并无直接关联。
印尼法院判决A工程公司取得设备采购部分的收入属于在印尼提供的整体建筑服务的一部分,应在印尼缴纳最终所得税。法院认为,EPC合同项下所有的设备采购,虽然由A工程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采购并发运,但全部海运报关单上设备收货人名称均为A工程公司而非业主印尼DL公司。证明A工程公司分公司与设备采购行为高度相关。A工程公司承揽EPC合同,视为印尼DL公司提供“交钥匙”服务,提供完整的、实现设计功能的发电站,而非局部可分割的单独服务。所有进口设备都是用于在建项目的。A工程公司收到自中国发运的进口设备后在印尼当地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实现合同约定与设计要求。
英国A公司在印度注册成立子公司B公司。印度本地居民企业C公司需要建设一个电力终端,通过EPC招标与A公司签订第一合同(即离岸合同),内容为在印度境内提供设备及配件工艺测试及培训;与B公司签订第二、三合同(即在岸供应合同、在岸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为为C公司提供设备类型试验及相关服务,例如内陆运输、保险、现场交货等。
印度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故意将一份整体的EPC合同拆分成三份独立合同,以逃避纳税义务。B公司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三份合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属于A公司,依据《印度所得税法》第二条之规定,在印度成立或开展实际管理的法律实体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印度设立的常设机构,也是印度所得税纳税主体,所以产生的全部收入都应在印度纳税。
纳税人认为:A公司和B公司在印度都不构成常设机构,在印度境外产生的所得不应在印度纳税。离岸合同中产品的物权及销售行为的实现均在印度境外,同时不存在任何印度境内的关联支付,合同收益与印度无关。A公司没有派遣任何雇员在印度开展项目相关经营活动,在印度不构成常设机构。B公司是A公司设立在印度的子公司,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和财务上的依赖关系,B公司不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纳税人向印度申诉委员会申诉后败诉,向印度法院起诉后胜诉。
印度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仅是为实现共同项目目标,各司其职,但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和报酬的获取都是独立的,角色和身份没有混同。EPC项目是通过常规流程全球招标,印度境内外企业都有资格投标,并不在纳税人恶意将整体合同拆分成三份独立合同的情况。项目设备的销售提供完全由A公司在印度境外完成,与其印度子公司B公司没有直接关联。A公司并未参与在印度的工程建造,B公司不构成A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
某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成立分公司,以承建当地的啤酒屋项目,每年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想当然的将员工的房屋租赁费、伙食费等列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根据埃塞俄比亚当地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最后,在当地税务部门对常设机构的税收检查中,要求该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罚款。
印尼的业主以3%税率对某工程公司进行建筑施工费最终所得税代扣代缴,即某工程分公司有LPJK合格证书且净资产大于10亿印尼盾 3%。实际上,由于印尼本土政策的闲置,某工程公司并未能办理建筑经营证书。
印尼税务机关认为该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印尼建筑服务发展委员会签发的标准证书文件,因此其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所得税法第4条对(2)款“无建筑经营证书的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标准,适用4%税率。
印尼公共工程部认为,该工程公司是国际知名工程承包商,具有全球一流的工程建筑项目履历和能力,应视同具备建筑经营证书,印尼业主应按照3%税率代扣代缴。
(注:2022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发布了第9号政府条例(GR-9),该条例对2008年第51号政府条例(GR-51)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主要涉及建筑服务业务的收入税。GR-9对建筑服务进行了重新分类,并与2017年第2号法律下建筑服务的范畴保持一致。根据GR-9,建筑服务分为以下几类:
1. 建筑施工服务:包括实际施工服务,如运营、维护、拆除和建筑物重建服务等。
2. 建筑咨询服务:涵盖整体或部分工程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和建筑物施工管理等服务。此类别扩展了GR-51中的建筑规划和监理部分。
3. 综合建筑服务:包括建筑施工和建筑咨询的组合服务模式,如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总包模式以及设计和建设模式等。
GR-9还更新了适用于建筑服务的最终所得税税率。例如,对于持有小型企业证书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的建筑施工/实施业务,税率从GR-51的2%调整为1.75%。此外,对于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服务提供方,建筑施工服务的税率为4%,而在GR-51中为3%的其他类别,在GR-9中调整为2.65%。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效率 。)
4.关注东道国税收制度,提高事后抗辩能力。(MAP相互协商程序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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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生与家庭之大,也是社会与国家之要。为了提高生育率,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逐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2021年,中央、国务院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推出20项具体措施,落实生育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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