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以案释法⑥|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南安市公安局到某镇某生猪屠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李某某、钟某某伙同他人在进行生猪屠宰,且现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已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扣押涉案活生猪61头、生猪产品1759斤及屠宰工具(刀具)23把。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现场被查获的生猪产品价格为人民币30140元。
经调查,截至案发时李某某获利人民币35000元,钟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2月27日,李某某、钟某某二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万五千元,没收涉案工具、生猪产品。禁止李某某、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
猪肉产品是百姓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农副产品,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未经正规合法渠道取得的猪肉,即俗称“私宰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门监管,不仅扰乱生猪屠宰行业经营秩序,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近年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不断强化私屠滥宰执法,严厉打击私宰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