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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酷游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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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酷游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8-20 21:42: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禽类屠宰行为,保证家禽产品的市场供应,有效防止家禽疫病传播,确保禽类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降低城市环境污染,现就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产业结构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8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全市统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和扶持、家禽屠宰和经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行”的科学运作体系,稳步推进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促进我市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从2021年至2023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我市家禽集中屠宰规划建设和投产运营,逐步取缔活禽交易市场,在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实现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家禽集中屠宰厂(场)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环保和防疫,又有利于流通和管理,确保市场产供平稳。

  (一)符合规划。家禽集中屠宰厂(场)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家禽集中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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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理布局。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各县(市、区)原则上设置1—2个家禽集中屠宰厂(场),今后可结合我市禽产品消费情况,决定是否增设。鼓励大型家禽集团企业延伸产业链,建设家禽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一体化产业链,推进家禽屠宰加工、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对条件允许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鼓励按照相关规范增设家禽屠宰车间,扩大家禽屠宰生产能力,并依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要求。

  设置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原则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项目立项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利用现有屠宰厂(场)增设家禽屠宰车间的,应当依据《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19—2017)、《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等有关规范,做好家禽屠宰车间和生产线设计,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新建的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要求;

  (八)具备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代为无害化处理的协议;

  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家禽集中屠宰厂(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照建设标准、按相关要求对建设完毕的家禽集中屠宰厂(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鼓励家禽企业、大型家禽集团延伸产业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灵川县定江镇、临桂区乐和工业园区等建设至少3个家禽集中屠宰厂(场),配套相应冷链设施设备,每个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屠宰量1000万羽,在2021年年底前投产运营。

  2.加快推进象山区沙河仓储物流中心、桂林福达农产品冷链物流园等冷链物流项目。

  3.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增设家禽屠宰生产线,前期可作为家禽应急集中屠宰点进行建设,以保障全市禽类产品供应。

  1.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集体食堂停止使用活禽食材。

  2.从2022年7月1日起,主城区:临桂区临桂镇金山社区、象山区南门街道甘棠社区、秀峰区甲山街道阳江社区、叠彩区叠彩街道芦笛社区、七星区七星街道桂大社区、雁山区良丰街道雁山社区范围内及各县(市)城区主要社区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取消活禽交易及宰杀,开展家禽产品冷链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工作。试点区域内农贸市场销售的家禽产品基本实现集中屠宰、统一配送、生鲜上市。试点市场(单位)严把“准入关”,销售或使用的每批家禽产品必须是集中屠宰且“两证”(即驻场官方兽医开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齐全,每只家禽必须附有屠宰企业统一产品追溯标识(脚环或条形码等)。

  3.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在我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的社区全面取消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活禽交易及宰杀,实行家禽产品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在此阶段,试点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行政区域内家禽消费情况,制定本区域屠宰企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可因地制宜,边规划、边试点、边建设,利用现有的家禽批发市场和屠宰点资源,通过升级改造,完善屠宰配套设施,作为试点阶段的集中屠宰点,并加快筹建现代化、标准化的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联系,通过辖区外的家禽屠宰企业提供生鲜家禽产品,保障市场家禽产品供应。

  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全面取消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活禽交易及宰杀,实行家禽产品集中屠宰、统一配送、生鲜上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1.在建设阶段,为保障全市禽类产品供应,减少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一定数量的家禽应急集中屠宰点。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推动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0〕23号)要求,对家禽应急集中屠宰点进行建设和管理。家禽应急集中屠宰点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效期不超过2年。

  2.在实施阶段,各县(市、区)要加强家禽屠宰、配送等环节的监控,确保家禽产品市场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同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制定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建设标准及验收办法。对验收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2.负责做好活禽生产、屠宰环节的防疫检疫,组织协调和监督做好肉品统一配送工作。

  3.实施对家禽集中屠宰厂(场)的监管,对家禽及其肉品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4.负责对屠宰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禽产品、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会同相关单位起草桂林市禽类交易相关管理办法,为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提供法规保障。

  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媒体,正面宣传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根据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情况,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确保有关部门有足够力量和资源履行职责。

  加强家禽集中屠宰推行期间信访事件的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工作。

  引导活禽销售从业人员有序转产转岗,做好转型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协调的方式,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建设用地和规划进行审批,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严格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的环保审批,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环评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

  2.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农贸市场主体做好禽产品交易区的提升改造工作。

  3.引导家禽屠宰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的市场流通,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市场化效率。

  2.加强对人畜共患疫病的防控工作,为涉禽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疫病防控和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1.组织开展家禽产品生鲜上市宣传及试点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2.负责家禽产品经营户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依申请对活禽经营户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取消活禽经营项目。

  3.负责家禽产品流通、餐饮及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集中屠宰家禽产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4.督促相关单位、经营场所落实家禽产品“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加工和使用的家禽肉品来自集中屠宰点,并附有“两证”及屠宰企业统一产品追溯标识(脚环或条形码等)。

  5.组织开展查处、取缔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活禽经营行为。

  6.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协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屠宰企业、相关单位、经营和生产加工环节建立集中屠宰的家禽产品可追溯系统,确保家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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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完善屠宰加工规范管理。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排污。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屠宰废弃物、废水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屠宰废弃物、废水处理设施,配备废弃物、废水监管负责人,规范处理屠宰废弃物,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活禽进场查验制度、染病及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屠宰管理台账。屠宰操作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出厂禽产品追溯制度。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家禽来源、数量、动物检疫情况、产品流向等内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禽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屠宰企业统一产品追溯标识(脚环或条形码等)进入流通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上应当标明禽产品养殖单位、屠宰单位、屠宰日期、常温保质期、冷冻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屠宰企业统一产品追溯标识(脚环或条形码等)应当记录家禽产地、生产信息等。

  (三)加强家禽屠宰产品质量监控。家禽集中屠宰厂(场)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检疫人员依法实施屠宰检疫。家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监管负责人和产品品质检验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和产品检验人员配置应当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四)规范市场供应。集中交易市场、生鲜店、商场超市、食品加工企业、宾馆饭店和单位食堂采购使用的家禽产品,应当到经认定的合法合规的家禽集中屠宰厂(场)采购,并索取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五)严格禽产品运输管理。屠宰后的家禽产品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由专用车辆运送至交易市场、销售终端、直销点进行销售。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家禽集中屠宰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结合部门职责,狠抓责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家禽集中屠宰推进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家禽集中屠宰企业是家禽集中屠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加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消毒、质量控制和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检验检疫人员,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家禽产品加封企业标识。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工作。各县(市、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制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分步实施。同时,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屠宰企业,确保我市家禽肉品的正常供应和价格稳定。

  (三)以人为本,制定扶持配套政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家禽集中屠宰推进工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向上级申请补贴资金,用于家禽集中屠宰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在建设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上给予支持;对市场活禽经营业主因转型而致失业的,积极做好再就业培训和重新就业方面指导。

  (四)加强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试点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相关经营单位取消活禽交易及宰杀,经营、使用的家禽产品由集中屠宰企业屠宰,生鲜家禽产品使用统一标志的专用运输工具统一配送,凭随货同行的“两证”和屠宰企业统一产品追溯标识(脚环或条形码等)进入农贸市场、相关经营单位销售。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基层有关监管人员的合理调配,强化基层执法监管力量,确保家禽集中屠宰工作顺利实施。

  (五)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禽集中屠宰的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和引导媒体开展专题新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对疫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家禽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重点加强对家禽有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消费观,逐步改变食用鲜活家禽的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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